(2015)丽莲商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裕凯与赵亚州、季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裕凯,赵亚州,季省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354号原告:周裕凯,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伟革,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亚州,男,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季省伟,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周裕凯为与被告赵亚州、季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决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裕凯的委托代理人黄伟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亚州、季省伟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被告赵亚州、季省伟向原告周裕凯借款人民币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被告仅支付利息一个月,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亚州、季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周裕凯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欢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