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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02

案件名称

程高峥、程某甲等与高霞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高峥,程某甲,高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7号申请人程高峥,男,1997年7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程某甲。监护人程守忠,农民。被申请人高霞,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二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高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程高峥、程某甲诉称:申请人之母高某于2008年春节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经申请人家人及亲戚多方寻找未果。现高某已失踪8年余。申请人之父程某乙于2007年5月20日在海上捕鱼时意外死亡。二申请人之母高某外出后,二申请人一直随其祖父程守忠生活。现二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高某,女,1975年1月8日生,汉族,住杞县××组,系二申请人之母,于2008年春节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之父程某乙于2007年5月20日在海上捕鱼时意外死亡。现二申请人随其祖父程守忠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7日发出寻找高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高某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杞县公安局于镇派出所和杞县于镇镇程庄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证明一份及本院对被申请人之弟高志岗的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高某下落不明长达两年以上,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公告三个月仍未寻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高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乾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盼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