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娟、王作永因与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王作永,林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184号原告李娟,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王作永,男,195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林静,女,1977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王作永因与被告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王作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林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娟、王作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元,由原告李娟、王作永负担。审判员 戴传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莉莉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