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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博缘胶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昆山市博缘胶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073号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新闸村。法定代表人於险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雪瑞,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博缘胶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明珠路6号。法定代表人章龙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博缘胶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318元,保全费360元,合计678元,由原告吉翔宝(太仓)离型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