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4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邱永祥与伊布拉音·阿合尧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永祥,伊布拉音·阿合尧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4民初221号原告邱永祥,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伊布拉音·阿合尧勒,男,38岁,维吾尔族。原告邱永祥诉被告伊布拉音·阿合尧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邱永祥的撤诉申请。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永祥负担。审判员 艾力&mid d ot;艾买尔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斯古丽·亚库普翻译刘海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