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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肖耀彩与彭兰云、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耀彩,彭兰云,龙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730号申请执行人肖耀彩。被执行人彭兰云。被执行人龙燕辉。本院在执行肖耀彩与彭兰云、龙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兰云、龙燕辉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二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龚殿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