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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靳东宝与靳铁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东宝,靳铁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7民初58号原告:靳东宝。被告:靳铁建。原告靳东宝与被告靳铁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学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靳东宝、被告靳铁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靳东宝诉称,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在原告南面,原告院落前面是一条伙道,原告需从此道出入方可。被告于2004年时就在此伙道处栽种树木,妨碍原告通行。当时经乡镇司法所调解,被告将所栽种的树基本上清除,原告才得以出入。2012年,被告又再次在此伙道处路中心栽种7棵树木,影响到原告的出入,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调解,村委会也出具了调解意见,可被告却一意孤行,调解无效。无奈,特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持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除在与伙道中所载的树,排除妨碍,恢复原貌。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靳铁建辩称,原告说我在伙道栽树,但那是我的地方,那是我买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被告靳铁建家在原告靳东宝家的南面,原告靳东宝院落前面是一条夹道,约7.63米宽,原告靳东宝出门向东通行,夹道向西尽头是一个大坑,附近村民在此倾倒垃圾。为查明本案案情,本院依职权到涉案现场制作现场勘测图一份,并于庭审时交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靳东宝出门东行,被告靳铁建栽种的树木在闲置的双方房屋夹道闲置一侧,未实际影响原告靳东宝的出行。夹道向西尽头的大坑,村民在此随意倾倒垃圾,污染环境,没有合法性,所谓垃圾通道一说不能成立,且他人将垃圾弃置于原告门侧,属于原告与他人之间的纠纷,与被告靳铁建无直接关系。应该指出的是,本案处理结果,不代表本院认同双方任何一方的观念,所涉及的树木问题应在明确地权前提下,由权利人主张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靳东宝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靳东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学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