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