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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349号原告冯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连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凡秀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焕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