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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孙某乙与孙某甲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甲,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许永武,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女,199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涡阳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孙某乙之母。委托代理人:邱珍,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孙某乙抚养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许永武、被上诉人孙某乙及法定代理人李某及委托代理人邱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涡阳县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7)涡民一初字第540号生效民事判决,判决孙某乙由孙某甲自行抚养。现孙某乙的抚养权仍属于孙某甲,因此,在对孙某乙抚养权没有变更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孙某甲支付2015年10月至孙某乙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没有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许 林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哓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