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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0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灯塔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灯塔市人民检察院以灯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郎××、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于2014年12月初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先后在灯塔市龙都游戏厅内、天福商场二楼一出租房内非法开设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放置了“响震四方”打鱼机两台、“梦幻西游”打鱼机一台、“啊凡提”打鱼机一台、“完美风暴”打鱼机一台、“鱼皇”打鱼机一台,共计放置六台打鱼机供人赌博,并雇用腾×、陈×负责上分、退分、收钱、退钱,同时还有四个服务员分两组跟腾×和李×负责日常卫生和服务工作。参与赌博的人,在该游戏厅内以一百元人民币四百分的比例向服务员买分并将分值冲入卡中,将卡插在捕鱼机上载捕鱼机上发射炮弹进行捕鱼游戏,每发炮弹消耗50至1000分不等,捕到的鱼有相应的分值,最后以每四百分一百元的比例找服务员退钱。经灯塔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放置的六台打鱼机共计有四十二个可独立使用的座位可正常使用。案发后,被告人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对被告人王××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8日期间先后在灯塔市龙都游戏厅内、天福商场二楼一出租房内非法开设游戏厅,在游戏厅内放置了“响震四方”打鱼机两台、“梦幻西游”打鱼机一台、“啊凡提”打鱼机一台、“完美风暴”打鱼机一台、“鱼皇”打鱼机一台,共计放置六台打鱼机供他人赌博,并雇用腾×、陈×负责上分、退分、收钱、退钱,同时还有孟祥玉、姜永刚等四个服务员分两组跟腾×和陈×负责日常卫生和服务工作。参与赌博的人在该游戏厅内以一百元人民币四百分的比例向服务员买分并将分值冲入卡中,将卡插在捕鱼机上载捕鱼机上发射炮弹进行捕鱼游戏,每发炮弹消耗50至1000分不等,捕到的鱼有相应的分值,最后以每四百分一百元的比例找服务员退钱。经灯塔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放置的六台打鱼机共计有四十二个可独立使用的座位可正常使用。2015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放置赌博机的游戏厅查获,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五万八千元。2015年1月14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案件来源、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赌博机种机型认定书、罚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扣押账单、现场赌博机照片、账本,证人腾×、刘×、孟××、姜××、张××、侯××、谭××、谭□□、于××、杨××、钟××的证言,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器及赌博服务人员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代理审判员  杜丽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