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利均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利均,张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76号申请执行人席利均,男。被执行人张建峰,男。申请执行人席利均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2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1款、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具体名称、数量、种类以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四、冻结被执行人在有关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股票等,包括股息或红利等利益(以协助通知书为准)。五、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财产权属亦不得设定他项权利。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六、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限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