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553号原告邓某某,女,1978年4月3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