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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6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553号原告邓某某,女,1978年4月3日出生,苗族。委托代理人徐武金,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田某,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仡佬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水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骆小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