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289号原告杨某。被告成某。原告杨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以双方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方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