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花民初字第722号原告石某某,男。被告段某某,女。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小军独任审判,书记员米成香担任记录,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被告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女一儿,现均已成年。被告性格本来一直粗暴、泼辣,近五年来变本加厉,常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打骂,无事生非。近年来被告根本不做家务,未务农生产,经常在本地和外地赌博,将家中钱财挥霍一空。原告多次劝阻无效。原、被告至今分居三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11月2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解除事实婚姻关系;2、房屋一幢二层半三间均等分割;3、债务由原告偿还。被告段某某辩称,原告答应其条件,其就同意离婚。原、被告共同修建的房子要分给被告,原告净身出户,家里的田土要划给被告跟小孩,原告给被告补偿70000元。原告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段某某的质证意见及本院的分析与认证:1、花垣县XX镇XXX村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不做工、赌博,原、被告关系不和谐的事实。被告段某某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内容不实,被告在广东打工,一个月有2500元的工资。本院认为,从该证明的内容“兹有我XX镇XXX村民石某某的介绍其配偶段某某常年不做工……”可知,花垣县XX镇XXX村是根据石某某的单方意思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存在疑义,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2、花垣县人民法院(2015)花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拟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花垣县法院起诉离婚,花垣县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事实。被告段某某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段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结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生育两女一儿,长女石甲于1990年3月19日出生,二女石乙于1991年3月18日出生,儿子石丙于1995年8月4日出生,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6日,石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段某某离婚。2015年4月22日,本院作出(2015)花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石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现石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段某某的婚姻关系。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花垣县XX镇XXX二组修建了一栋两层半的楼房,购买了一辆拖拉机。原、被告均陈述没有债权。原告石某某陈述其在花垣县农村信用社(现更名为湖南花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0000元。被告段某某陈述其没有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于1989年结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当时均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并抚养了两女一儿,感情基础牢固。虽然近年来原、被告缺乏沟通,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双方均应用包容、互谅、互爱的心处理好家庭矛盾,更应以珍惜的态度对待夫妻感情。现原告石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石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石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小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成香附:本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