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牧民一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孙文阁与陈南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阁,陈南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牧民一初字第1590号原告孙文阁,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陈南湘,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阁诉被告陈南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文阁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文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孝群人民陪审员 : 吴 斌人民陪审员 :马新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