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9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段小华 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赵秋华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秋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90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华,女,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伟,男,汉族,1976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段小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秋华(金牛区禾峰建材经营部业主),女,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王建根,四川巴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号。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毅,重庆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上诉人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秋华、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5)金牛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向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预交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该限期内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段小华、段小伟、四川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耀林代理审判员 龚 耘代理审判员 王 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