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被执行人钟贵成;田成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军;钟贵成;田成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钟贵成,男,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田成信,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钟贵成、田成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210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钟贵成银行存款10000元和田成信300元,余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第0210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