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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11-29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被执行人钟贵成;田成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军;钟贵成;田成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78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钟贵成,男,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田成信,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钟贵成、田成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东民初第0210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钟贵成银行存款10000元和田成信300元,余下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第0210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