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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帮伍请求宣告张晶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帮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普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杨帮伍,男,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普定县白岩镇。委托代理人徐开洋,普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申请人杨帮伍请求宣告张晶金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帮伍于2015年10月14日来院称,其继兄弟张晶金于15年前不辞而别,至今下落不明,因此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晶金失踪。经查:张晶金,男,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原住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60312XXXX。1991年,张晶金的父亲张发贵与申请人杨帮伍的母亲杨家秀共同组成家庭,张晶金随父亲张发贵到普定县白岩镇新寨村杨帮伍家中生活。1994年,张晶金离开白岩镇新寨村,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1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张晶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张晶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晶金自出走之日至今21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杨帮伍作为张晶金的继兄,现申请宣告张晶金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晶金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厚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龙雨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