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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程清伟与叶礼斌、周建梅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4财保11号申请人:程清伟。被申请人:叶礼斌。被申请人:周建梅。申请人程清伟与被申请人叶礼斌、周建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叶礼斌、周建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叶礼斌、周建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志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洪雪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