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燕英与宋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英,宋晓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7号原告李燕英,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宋晓旭,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英诉被告宋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李燕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静波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