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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燕英与宋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英,宋晓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947号原告李燕英,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宋晓旭,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英诉被告宋晓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李燕英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孙静波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人民陪审员  杨忠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