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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特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晓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塘民特字第0040号申请人王XX。申请人王XX要求宣告简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简XX,与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主张简XX患有精神疾病,曾多次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2015年7月23日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作出简XX为双相障碍,目前为精神病性症状的抑郁的鉴定结论。现申请人申请要求宣告简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简XX的监护人。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安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简XX目前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目前有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王XX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宗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