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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5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325民初3号原告周某1,女,1984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被告周某2,男,1982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姚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原告周某1诉被告周某2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1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周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2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1撤回对被告周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员  卢学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