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占金平、占贤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占金平,占贤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占金平,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占贤勋,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占金平、占贤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占金平所有的ZX70型日立牌挖掘机一台(机号为AYHP1113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平所有的ZX70型日立牌挖掘机一台(机号为AYHP1113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