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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岱民初字第2678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3年我给被告的住房进行了装修,装修费共计9140元,完工后被告支付了2000元,下欠7140元经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7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原、被告口头达成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岱岳区徂徕镇某村的住宅进行吊顶、刷乳胶漆、室内门等项目的装修,价款总计9140元。合同达成后,原告依约履行,在完成全部装修内容后,被告支付了装修款2000元,余款7140元由被告在2013年10月11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为此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装修款714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在2013年10月11日给原告打下的欠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订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实际履行,是有效合同。被告尚欠装修款7140元,有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装修款71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泰人民陪审员  黄德爱人民陪审员  王运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