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2016)琼72保47号申请人陈彪与被申请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72财保47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18号寰岛泰得大酒店6楼。申请人陈彪。委托代理人陈楚,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城西路亚军商厦第一间。法定代表人林伟,总经理。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陈彪与被申请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2月14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琼州大道北侧(响水桥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0)字第01-0244号,面积17641.8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241600元部分。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102416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彪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彪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南凌志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琼山市府城镇琼州大道北侧(响水桥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籍国用(2000)字第01-0244号,面积17641.89平方米】价值人民币10241600元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wl8qhkateqi0f1laq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