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江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江道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532号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古胜小区*幢西首数第二间门面房。经营者:杨礼平,女,195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邱程,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道慧,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与被告江道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滁州市琅琊天冠超市负担。审 判 员 弓家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