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胡金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781号起诉人:胡金才。本院收到起诉人胡金才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以俞益峰为被诉人,要求判令:(1)确认《泥工主体工程承包协议书》无效;(2)由俞益峰返还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该保证金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3)由俞益峰承担律师费8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胡金才与俞益峰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本院并非本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起诉人坚持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不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胡金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珊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