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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黄大福、胡明华、凌勇、艾应明、曾长东、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观音分公司、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周皇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黄大福,胡明华,凌勇,艾应明,曾长东,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观音分公司,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周皇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终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住四川省宜宾市南岸西区宜都崇文小区综合楼3楼。负责人王承灿,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大福,女,汉族,1970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华,女,汉族,1932年12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勇,男,汉族,1992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艾应明,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长东,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观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观音镇江西街。负责人熊伟,总经理。原审被告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江北致远路碾子山小区对面。法定代表人刘莉萍,经理。原审被告周皇金,男,汉族,1976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大福、胡明华、凌勇、艾应明、曾长东、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观音分公司,原审被告宜宾洪益运输有限公司、周皇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向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但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延期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章建审 判 员  孙振刚代理审判员  刘 琼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