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执民字第4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福秋、郑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秋,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4551号申请执行人王福秋被执行人郑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临商初字第0216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辉(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816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伟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凌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