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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9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张兴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李伟与被告张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2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昕煜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