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李伟与张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张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39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告张兴俊,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原告李伟与被告张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6年2月14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林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昕煜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