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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虞桂华与王秀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桂华,王秀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66号原告:虞桂华。被告:王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桂华与被告王秀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桂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虞桂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秀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虞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