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虞桂华与王秀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桂华,王秀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266号原告:虞桂华。被告:王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桂华与被告王秀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虞桂华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虞桂华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秀敏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虞桂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碧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