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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执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汤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汤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保35号原告吴某,男,1990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于秀珍,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某某,男,1988年7月6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芝罘区环山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77208027-4。负责人曹雪梅,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汤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汤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登记在于秀珍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内6号楼2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汤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登记在于秀珍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白山路7号内6号楼2号房屋。(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缤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