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建峰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李×,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男,1981年1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初字第1619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支付给申请人李×子女抚养费53000元(2011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李×申请执行杨×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李×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审判长 胡宗富审判员 李树勇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姝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