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陈莲芳与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莲芳;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63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陈莲芳,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吴益清,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雪芹。申请执行人陈莲芳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松劳人仲(2015)办字第12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莲芳依据该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8,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287元,合计29,28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鉴于被执行人已停止生产经营,职工已遣散,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经营地无人管理,本院(2015)松执字第5541号案件邮寄的执行通知书也退回,故本案不再寄送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职工已遣散。本院在欠薪保障金中已支付申请执行人21,840元。本院经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尚有7,447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陈莲芳与被执行人上海竹筠针织时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徐杰执行员包炜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王宇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范明火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