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申字第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王礼汉与刘顺海、王雪玲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礼汉,刘顺海,王雪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8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礼汉,男,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其森,阆中市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顺海,男,汉族,1956年8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雪玲,女,汉族,1965年8月26日出生。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洪友,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礼汉因与被申请人刘顺海、王雪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礼汉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证实第二年租金分期给付事实成立,包括2011年11月6日王礼汉合伙人聂忠富给王雪玲银行转账20万元个人业务凭证和2011年11月16日王礼汉给刘顺海出具6万元借条,以及证人聂忠富、何树林、王廷茂证言,证明第一年租金由一次付清变更为分期给付,以及第二年租金也约定分期给付的事实。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与实际履行不符,刘顺海、王雪玲认可实际履行属于自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是刘顺海、王雪玲为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合同,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刘顺海强行锁门行为导致酒水过保质期和食品腐烂,二审仅判决刘顺海赔偿酒水、食品损失2万元错误。2.2013年5月16日锁门后的水费、电费与王礼汉无关,王礼汉只应承担水费350元、电费1096.50元,延期抄气表产生的违约金853.08元不应由王礼汉负担。3.根据新证据,刘顺海、王雪玲强行终止合同履行是严重违约行为,应对租赁房屋内外装饰装修、可移动物品和设备、经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王礼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刘顺海、王雪玲提交意见称:双方并无变更合同的事实,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王礼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问题。王礼汉作为新证据提交的转账凭证和借条,只能说明第一年租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却不能据此认定双方已同意将第二年租金改为分期支付,更无法证明王礼汉关于第二年租金已改为分三次支付、每次支付10万元的主张。王礼汉提交的另外三份证人证言,均是已退伙的合伙人在二审判决后出具,王礼汉在原审中并未提及,并且三人在书面证言中均表示王礼汉系代表其四名合伙人与刘顺海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可见,三人与王礼汉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书面证言的证明力较低。另外,根据二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4月10日刘顺海委托律师向王礼汉发出律师函,明确要求王礼汉在10日内付清第二年下欠的租金20万元,否则将按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执行,解除租赁合同,腾退房屋。该事实可以印证刘顺海并不认可合同约定已变更。2013年5月5日王礼汉出具的承诺书同样没有提到分期付款之事,只是承诺在5月15日前付清,如果双方确已同意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王礼汉理应在承诺书中注明。王礼汉虽然认为该承诺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至于刘顺海、王雪玲收到王礼汉支付的第一年租金和第二年部分租金的事实,并不构成刘顺海对合同变更的自认。《商业用房租赁合同》亦非格式合同,对于租金支付方式约定清晰、明确,并无歧义,王礼汉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己方支付租金的具体金额及期限。因此,王礼汉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就租金支付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1.在正式通知解除合同之前,刘顺海采用锁门迫使王礼汉腾退房屋的方式确有不当,但应当指出的是,王礼汉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行为在先,这是造成双方矛盾激化,以及最终损失不断扩大的根本原因之一。二审判决根据酒水、食品损失鉴定数额,参考双方在本案纠纷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刘顺海一方赔偿王礼汉酒水、食品损失2万元,并无不当。2.刘顺海锁门后,并未使用租赁房屋或改作他用,其在2013年7月前支付的水电气费应当认定为王礼汉营业期间所欠费用。王礼汉认为抄表受阻引起的违约金不应由其承担,但无证据证明其曾有试图交纳气费而未果的行为,故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3.如前所述,王礼汉关于租金支付方式已变更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合同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刘顺海亦以通知方式行使了解除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商业用房租赁合同》已依法解除。王礼汉关于刘顺海、王雪玲强行终止合同履行是严重违约行为,应对租赁房屋内外装饰装修、可移动物品和设备、经营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礼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礼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贾 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