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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庆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庆锋,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庆锋银行存款人民币24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