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庆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187号申请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庆锋,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庆锋银行存款人民币242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