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高振武与柏大伟、陈晓雪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武,柏大伟,陈晓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武,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干部,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柏大伟,男,1981年2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陈晓雪,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教师,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高振武与被执行人柏大伟、陈晓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