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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7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沈迎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迎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17647号原告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003082984),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30号。法定代表人石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波,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沈迎京,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原告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群星公司)与被告沈迎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群星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迎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北方群星公司诉称:2003年,被告沈迎京由原告提供担保方式以贷款购买宝马汽车一辆,车辆单价为980000元,被告首付98000元的车款后,剩余的882000元由原告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以按月分期还款方式分60个月还清,双方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在约定还款期间多次违约。原告依约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代其向银行偿还了所欠贷款。截至目前,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贷款金额462582.8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迎京支付原告代垫付银行贷款本金462582.80元,并依照《补充协议》中违约条款,按当期应还款项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138774.80元,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沈迎京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8日,沈迎京与北方群星公司签订《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与北方群星公司、工行北京分行三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2003年5月23日,沈迎京与北方群星公司签订《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沈迎京向工行北京分行申请贷款用于购买汽车,借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03年5月23日起至2008年5月23日止;借款金额为882000元;担保人为北方群星公司,保证责任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条款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沈迎京应保证按时足额偿还借款,逾期付款的,逾期付款10日以上的,按当期应还款项总额的30%向北方群星公司支付违约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工行北京分行依约发放贷款,但沈迎京未完全依约偿还贷款,造成贷款逾期。此后,北方群星公司代沈迎京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837952.80元,沈迎京以二手车款方式抵偿了378000元,尚余462582.80元未归还,故北方群星公司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北方群星公司提供的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个人借款合同、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沈迎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沈迎京与北方群星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北方群星公司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代沈迎京向银行偿还贷款后,有权向沈迎京追偿。故北方群星公司要求沈迎京支付垫付的款项计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沈迎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四十六万二千五百八十二元八角;二、沈迎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北方群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三万八千七百七十四元八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零五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沈迎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冲人民陪审员  杨卫丽人民陪审员  张克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柴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