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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字004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孔德静与殷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静,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字00440-3号申请执行人:孔德静。被执行人:殷杰。孔德静与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的(2014)明执字第0044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殷杰所有的一辆小轿车,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的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殷杰所有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仁审判员 臧良云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