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绍全、马文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绍全,马文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479号申请执行人吴绍全男,195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马文锦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绍全与被执行人马文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锦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文锦有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4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吴绍全今后举证被执行人马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