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闫怀武、苏须强与朱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怀武,苏须强,朱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闫怀武,男,1966年3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须强,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朱献(又名朱宪),男,1950年10月20日生。闫怀武、苏须强诉朱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平民二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朱献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闫怀武、苏须强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朱献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献与周营村委会签订有承包合同,2014年6月12日朱献以其子朱涛名义与郭景奇签订合同书,将朱献承包范围内的树木卖给郭景奇,该款朱献以其子朱涛的名义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朱献以其子朱涛的名义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45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发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