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诸暨市东昂饲料有限公司与俞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东昂饲料有限公司,俞乐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731号原告:诸暨市东昂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052524-0。法定代表人骆李永。委托代理人:顾祝清,诸暨市店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俞乐波,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东昂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俞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诸暨市东昂饲料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