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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栾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号原告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栾某某在本院预定于2016年2月6日9时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未按预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栾某某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