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8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栾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81号原告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诉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栾某某在本院预定于2016年2月6日9时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栾某某未按预定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按原告栾某某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栾某某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栋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