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康吉兴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吉兴,李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康吉兴,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山东省高唐县人和办事处大田村。被执行人李长旺,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三十里铺镇三十里铺村。康吉兴与李长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做出的(2012)高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凤英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李长旺的房屋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李长旺名下有一处房产早已被本院轮候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李长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118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2)高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