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陈丽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陈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江支行被执行人陈丽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0026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丽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丽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丽琴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丽琴(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