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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邹婷与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邹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婷。上诉人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辖初字第014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明了由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在明确具体仲裁机构而未明确具体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应该由仲裁机构裁决,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邹婷与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十五条第三款约定:“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协调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一)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文本中载明的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处理争议的方式,但合同签订时双方未作选择,应视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方式并未进行约定。本案中邹婷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苏州市虎丘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苏州轩瑞商业地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军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