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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汤志浩与陈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浩,陈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1189号原告汤志浩,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俞正阳,杭州市之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虹,女,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204174-9,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480号1幢1楼115-122室。法定代表人徐有忠。徐有忠,身份证号码,男,196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社区二区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志浩诉被告陈虹、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汤志浩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虹、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有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汤志浩撤回对陈虹、浙江友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有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52元,减半收取17826元,由汤志浩负担。审判员  傅成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利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