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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609号原告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8号16楼10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049-3。法定代表人吴敏,总经理。被告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20-3,组织机构代码76268765-4。法定代表人涂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文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宏金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