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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任静与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静,张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10169号原告任静,女,汉族,1983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张立,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孙波,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家莉,重庆宸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静与被告张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任静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蜜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