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2078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张艳,广西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甲。委托代理人罗海华,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宏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艳,被告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3年6月开始自由恋爱,××××年××月登记结婚,于××××年××月××日育有婚生女廖某乙。原告与被告恋爱时间短,感情基础不深,加之在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矛盾逐步升级。原告原在配件厂工作,怀孕后辞职在家带小孩。被告经常出去玩、喝酒,不给生活费,小孩的奶粉等开支均是原告自己负担。自从女儿出生后,被告脾气更加粗暴,多次殴打原告,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原、被告自2014年4月已分居,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每周周末与女儿共同生活两天;三、夫妻共同财产汽车(汽车价值约120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付原告30000元;四、被告因家庭暴力赔偿原告30000元;五、诉讼费由被告支付。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8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因原告在2015年4月份以后就没有承担婚生女的费用,故原告应当从2015年4月份开始支付抚养费。被告不同意原告每周周末与女儿共同生活两天的诉讼请求,只同意原告每月1至2天探视小孩。被告同意汽车归被告所有,汽车贷款由被告承担,但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补偿款。被告不同意原告要求支付家庭暴力赔偿30000元的请求,原告的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2015年1月12日,原、被告贷款购买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价税合计102000元,车辆登记在被告名下,用原告的信用卡支付了首付款25600元,贷款金额为714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15年2月开始每月10日还款,每月还本息2235.71元。2015年4月19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双方均受伤,为此原告报警,柳州市公安局沙塘派出所组织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一、双方表示因拉扯受伤的事自己协商处理,不需要公安机关处理。二、双方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同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协议离婚,廖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不用支付抚养费;原告放弃一切财产,也不承担一切债务;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30000元,半月之内双方到民政局正式办理离婚手续等内容。从2015年4月19日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廖某乙跟随被告生活,原告从2015年4月未再支付廖某乙的抚养费,原告亦无固定收入。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主张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的首付款和保险费是其支付,被告否认,认为车辆的首付款和保险费均是由被告父母出资,之所以刷原告的信用卡是为了积分,被告的父母已用现金还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经广西中阳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该车辆于评估基准日2015年12月9日的市场价值为76600元。原告主张车辆归被告所有,要求被告予以补偿,补偿的金额为评估价扣除从2016年1月以后尚欠的贷款的一半。被告则认为应扣除从2015年9月30日以后尚欠的贷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结婚证、社区出具的证明、户口本、车辆信息查询、信用卡电子账单、受案回执、离婚协议书,被告提供的机动车发票、贷款合同、贷款条款、抵押合同、划款授权书、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原告申请调取的治安调解协议书及原、被告的陈述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的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婚生女儿廖某乙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后廖某乙随被告生活,本院予以认可。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廖某乙尚未满2岁,且原告无固定收入,被告要求原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每月支付廖某乙抚养费400元。���告要求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廖某乙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探视权的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被告作为廖某乙的母亲,有权看望、了解女儿的生活和成长情况,廖某乙现未满2周岁,需要母亲的关怀,被告只同意原告每月1至2天探视小孩不合情理,原告可每周六、日探视廖某乙2日。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原、被告婚后购买了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并且登记在被告名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称车辆的首付款是由其父母支付,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车辆购买时价税合计102000元,贷款利息共计9085.56元(2235.71元/月×36个月-71400元),原、被告为购买该车辆总共需支付111085.56元(102000元+9085.56元)。从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系原、被告夫妻关系��续期间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共计26828.52元(2235.71元/月×12个月),占车价的24.15%(26828.52元÷111085.56元)。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的评估价为76600元,因此,该车辆应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9249.45元(76600元×24.15%÷2),从2016年2月起的剩余贷款由被告自行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家庭暴力的损害3000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原、被告双方曾于2015年4月19日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互相拉扯,双方均受伤,并不能证实被告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二、原告王某与被告廖某甲的婚生女廖某乙(2014年6月1日出生)由被告廖某甲携带抚养,原告王某从2016年2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廖某乙当月抚养费400元,至廖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原告王某可每周六、日探视廖某乙2日;三、桂B×××××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归被告廖某甲所有,被告廖某甲补偿原告王某9249.45元,并由被告廖某甲自行承担车辆的剩余贷款;四、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王某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王某和被告廖某甲各自负担75元。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聂 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